「阿公的土地地目是田,那可以蓋房子嗎?」
「可以辦地目變更嗎?」(註解1)
隨口的「地目」一詞,會被人認作外行,是因為地目已被廢除了。
地目的由來
地目是一分類土地的方式,源自土地法第二條:
土地依其使用分為
第一類:建築用地
第二類:直接生產用地
第三類:交通水利用地
第四類:其它土地。
而各類土地得在分目。
民國36年,省政府民政廳據此頒布了「地類地目對照表」,如下

但內政部在民國 88年起,以「部分地目不辦理變更或銓定」、「受理塗銷為空白」之方式,
逐步廢除地目制度。
到了 106年將其全面廢除。自此地目分類走入歷史,
往後謄本、權狀不再有地目的欄位。
只是我們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或是人工登記簿,去找看看土地的地目是什麼

為什麼要廢除地目?
若將地目和土地的使用分區比對,就能找到端倪。
以上圖為例,地目是田,但在都市計畫的分區裡土地被歸類在住宅區。
隨著時空演進,地目與現況的使用早已不符,去區分土地的地目是什麼,更沒有實質意義了。
註解1:「辦理地目變更事項」已廢止,現為使用地或使用分區之變更